[ 哈佛開放式課程 ] 正義:一場思辨之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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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正義」是哈佛大學有史以來最受歡迎的課程之一。近千名學生擠滿哈佛大學Sanders禮堂,聆聽Sandel教授談論正義、平等、民主和公民權。哈佛現已將課程對全世界開放,該輪到你進行這趟已吸引超過14,000名學生的道德反思之旅了。
 
Michael Sandel是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,自1980年起於哈佛大學教導政治哲學。他的著作包括:《民主的不滿》、《公共哲學:政治道德論文集》、《反對完美的追求:基因工程時代倫理觀》,以及最近的《正義:一場思辨之旅》,他的著作已被翻譯成11種外國語言,並發表在《大西洋月刊》、《新共和雜誌》和《紐約時報》。

以下是個人的重點摘錄,全文請洽上列網址下載影片或全文閱讀。

第一講

第1部分-謀殺的道德層面:如果你必需在這兩種情況中作選擇(1)殺害一人而挽救其他五人的生命(2)什麼也不做,即使你知道這樣這五個人就會在你的眼前死去-你會怎麼做?
 
若是殺一人就能救五人,這就是大多數人認同的邏輯。為了拯救一個種族,你可以消滅其他種族。

這次你不是火車的駕駛員,你是個站在橋上的旁觀者,你正觀察著鐵軌上的狀況,軌道上來了一輛火車,軌道的盡頭有五名工人,煞車同樣失靈,而火車正要撞死那五名工人,由於你不是駕駛員,你覺得非常無助,直到你注意到旁邊有個人,在橋邊站著一個非常胖的人,你可以推他一把,他會掉落軌道,正好擋住該輛車,他會死,但他的犧牲可以救那五個人。

第二個案例裡面包含了主動的介入選擇,牽扯到推落一個第三者,而一般來說他本來不會參與這個狀況,所以選擇牽扯到他,而他本來可以逃脫這危險。

第一個案例中分成一個工人和另外五個工人,這是兩組之間的選擇,而你一定得要做選擇,因為火車必然會撞死人,你的選擇無法改變這結果,火車已經失控,而你是在做危機抉擇,而推落胖子是個直接的行動,對你來說就是謀殺,差別在於一個你有控制力,另一個案例則是沒辦法控制火車。

所謂符合道德、正確的事,標準在於你行為所造成的結果,最後的關鍵,即使殺一人救五人也是對的,這就是結果論的道德推論方式。結果論主義者的道德推論,將道德定位在結果對於世界的影響上,也就是世界因你改變的結果如何

殺死一個人,危害一個無辜者,即使是為了拯救五條人命,至少人們在我們的第二個案例裡面都會重新思考,這是第二種分類型的道德推論類型。道德推論法將道德定位在某些絕對的道德標準上,不管結果如何,都將道德定義在某些類型的責任和權力上。

結果論型態的道德推論法,最有名的就是被發明出來的功利主義,是由Jeremy Bentham在十八世紀發明的。他是一名英國的政治哲學家,而最重要的道德絕對論哲學家,則是十八世紀的德國哲學家Immanuel Kant。

哲學會讓我們遠離慣例,遠離廣為人接受的假設,遠離已不受爭論的信念,這就是我所提到的個人和政治性的危險。而在面對這些挑戰時,可以有避免的方法,這避免的方法叫做懷疑論方法。
 
有時我們會將行為的道德性定義在結果上,定義在對世界的影響上,我們稱呼這為結果論的道德推論法。但我們也同時注意到,並不是只有結果才能夠影響我們。有時我們認為不只是結果,有時還必須要考量行為本身的道德品質。有些人認為某些事物從類別上就是錯誤的,即使結果是好的,即使殺一人能救五人也是不對的,所以我們將結果論的道德派別和分類派加以比較。

道德結果論。最有影響力的一個版本,也就是功利主義的哲學。十八世紀的Jeremy Bentham是英國的政治哲學家,也是第一個系統化的表述功利主義道德理論的人。而Bentham最基本的概念是,其實非常簡單,是非常道德層面上、直覺式的,Bentham的概念是這樣的。所謂的為所應為關鍵在於將利益最大化,他的利益是甚麼意思呢?他的利益是歡娛勝過痛苦,快樂勝過受苦,而他是如此推論出利益最大化的理論的。他一開始觀察到我們所有人,所有的人類都被兩個關鍵所主導,痛苦和歡愉。我們人類喜歡快樂,不喜歡痛苦,所以我們的道德應該立基於利益,不管是我們考量自己人生該怎麼做,或是以公民和民代角度思考法律應如何訂立,不管是個體或是集體結合的行為,都應該以整體快樂最大化為目標。Bentham的功利主義有時會被簡化為這麼一句口號,「越多人的幸福越是正確。」
 
吃人肉的案例:Sandel以一個十九世紀著名的四個船難船員法律案例,介紹功利主義哲學家Jeremy Bentham的理論。在海上漂流十九天後,船長決定殺死他們當中最孱弱的打雜少年,這樣他們就得以賴他的血肉維生。

在非常狀況之下你得做必要的手段以求生存。

無論任何情況,人類都不應該把其他人的性命掌握在手中,我們沒有這個資格。

殺死Parker的原因在於其他的船員希望有一天會獲救,因此殺死他的理由並非斬釘截鐵,因為你根本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會獲救,所以殺害他也是白費。難道你在獲救前要不停的殺害船員嗎?然後最後大家就死光了,因為終究會這樣?

但這樣又有何差異?和貧窮的家庭想要養活自己,我認為這毫無差異,我認為無論如何,如果我殺了你只為了讓我自己過得更好,這就是謀殺。我認為我們都應該一視同仁的思考、公平的對待,而不是汙名化,汙名化某些行為,讓某些行為看來更野蠻,而事實上這些根本都是一樣的謀殺,不管跟你家人有沒有關係。


第二講

第1部分-為生命訂價:Sandel提出了一些當代案例中將人類生命訂價的損益分析。
第2部分-如何衡量快樂:Sandel介紹了功利主義哲學家J. S. Mill,他主張尋求「最大數量最大利益」可兼容保護個體權利,並在此功利主義中納入崇高和低下快樂之間的差異。

Bentham的功利主義,它的中心思想是,不管是個人還是政治的道德判斷,道德的最高準則都是追求福祉最大化,或所謂的集體幸福,或是整體平均上的歡愉勝過痛苦,也就是利益最大化之意。利益最大化這個原則針對的不只是個體,還有針對整個社群和立法代表。

通常這樣的利益最大化邏輯都是以損益分析之名為之,企業和政府都經常這樣做,通常會牽扯到價值定義,通常各種提案中所謂的利益和耗費的代價是以金錢計價。

越多人的越大福祉越是正確這件事不能說服我,佔少數的那些人怎麼辦?這對他們並不公平,他們根本沒辦法表示他們的利益。所以我們反對功利主義有兩個主要的理由,一個是功利主義是否真的尊重個體權利或是少數權利,而另一個則是挑戰整個累積的利益,或是對價值的偏好,有可能累積所有的價值轉換成金錢估價嗎?

我們究竟可否用共通的價值,來換算一切所有價值的共通性,以及所有道德的可轉換性,是否都可以轉換成金錢計價?但對於這樣的憂慮,擔心價值和偏好的換算部 份有第二個切入角度,為什麼我們要評量所有的偏好,卻不去計算它是正向還是負向的偏好呢?難道我們不該分別高尚快樂和低下的快樂嗎?

對Bentham來說,唯一重要的關鍵是幸福或是痛苦的強度和長度,所謂的「高等幸福和高貴的道德」。根據Bentham的說法,也不過就是製造更強、更久幸福的模式而已,要說明這個看法最有名的類比就是,幸福的量化都是公平的,「圖釘遊戲跟詩歌一樣等級」。

Bentham的支持者可能會辯解,誰有資格說哪個幸福、哪個快樂比較高尚?誰的幸福又比較有價值或是更高貴?但這樣拒絕做品質上的分別是對的嗎?我們能夠完全拋棄這個想法嗎?某些我們喜歡的事物會比其他的更有價值或是更高貴?

John Stuart Mill試著人性化功利主義,他試著做了一件事,他將功利主義的運算式擴大,並且增加希望能夠納入人性的考慮,包含個體的權利以及崇高和低下的快樂之間的差異。他清楚的闡釋,功利是道德的唯一標準,他認為這樣的觀點並非是挑戰Bentham的看法,相反的只是更加確認。他說的非常清楚,「唯一證明人們對事物需要的證據,就是證明人們對這些事物的慾望。」他認為功利主義者應該可以辨別高尚和低下的幸福,如果你兩者都嘗試過,而你喜歡的那個就是崇高的、自然的且永遠如此

「在這兩種快樂之間,所有經歷過這兩者的人幾乎都會選擇某一種,與任何道德上的責任無關,也就是說,沒有獨立的標準,就可以判別出較為偏好的快樂來。」Mill的觀點是認為,高尚的歡愉的確需要培養和欣賞和教育,他並沒有爭論這一點,但一旦經過培養和教育之後,人們不只會明白高尚和低下歡愉的差距,更會偏好其中較為高尚的選項。「當一個不滿意的人類更勝過當一隻滿意的豬,當不滿意的蘇格拉底更勝過當滿意的愚者,如果愚者和豬對此看法不同,那是因為他們只知道自己的經歷」。

Mill關於個人權利的回應呢?他說,「我不認同任何依附在想像的標準上之正義理論,除非它們是以利益為基礎。」
正義更為高尚,而個人權利同樣被尊重,但完全是仰賴在功利主義的假設上,所謂的正義是某些道德需求的名稱,在考慮到整體之下,在天平上有較高的地位,因為這是社會集體利益,所以位階較高,有更高的強制性,所以正義是神聖的,擁有優先權,擁有特殊性,不是可以隨便跟其他小事交換的事物。
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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